发布时间:2023-12-13 12:40作者:上海供卵助孕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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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办理手续时,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,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:
2、依据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项、第三项规定的,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。
3、依据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、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,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。
4、依据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,应当提供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。
5、依据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,应当提供村(居)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。
6、依据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,应当提供收养证明。
7、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。委托办理时,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,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、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。
8、再生育条件
9、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明确规定:
10、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,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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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、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;
2、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,影响劳动,生活不能自理的;
3、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;
4、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,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;
5、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;
6、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,无兄弟,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,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。
7、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:
8、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,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;
9、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,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;
10、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,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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